中國建筑業協會于6月18日發布新修訂的 “魯班獎” 評選辦法,正式更名為 “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(國家優質工程)”。相較于2021年版,新辦法從評選周期、工程范圍、申報規則等核心維度進行了13項條款調整,以下為具體修訂要點:
一、評選周期與規模
周期調整:評選表彰周期從每兩年一次改為3年。
獲獎數量:獲獎工程數額由原則上控制在240項左右改為控制在300項以內。
個人榮譽:獲獎個人為主要承建單位的項目經理。
二、評選工程范圍
新增支持:支持 “城市更新工程” 申報。
地域明確:新增境外工程申報通道。
三、申報與評審規則
1. 申報條件
推薦機制:建議數量由 “近三年建筑業平均產值,參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、建筑業發展水平、歷年創優實際情況和當年調研摸底情況” 調整為 “建筑業發展水平,參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、歷年創優實際情況”。
質量門檻:申報工程除需獲省級 / 行業最高質量獎外,新增 “最高等級評價” 選項;已開展優質結構評選的地區需獲 “最高獎或最高等級評價”,未開展地區需進行至少2次專家過程質量檢查。
2. 參建與聯合申報
參建單位:分包合同價應占其對應承建單位承包合同價的10%以上,智能化等新技術專業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降低至5%。
聯合申報:
分標段工程:承包合同價占比20%以上且不少于2億元可作為承建單位共同申報;
超大型建設工程(投資20億元以上):按合同總價分檔設定占比要求(20-50億元占比10%以上,50-100億元占比7.5%以上,100億元以上占比5%以上),共同申報的承建單位原則上不超過10個;
同一申報工程中,承建單位不得兼報參建單位。
3. 評審與表彰
評審環節:評審委員會投票方式明確為記名投票。
審定流程:評審結果由 “會長會議審定” 調整為 “會長全體會議審定”。
表彰周期:頒獎大會從 “每兩年召開” 改為 “每3年召開”。
4. 境外工程通道
對少量中央重點工程、涉密工程、對外援助等有重大影響力的境外工程,可由建設單位特別推薦,經專家組現場復查達標后,報會長辦公會議審批授予魯班獎。
四、附件更新
附件2中明確,總投資20億元以上、由規定單體工程組成,各單體工程均屬同一立項、相鄰、使用功能相互配套或有關聯的群體建筑工程,可參照公共建筑工程標準申報。